问题 | 小区地面产权属于谁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般的情况下,全体业主对于建筑所在小区地面产权,享有共同拥有权。
在这里,我们需要指出的是,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权权益实际上归全体业主所共享,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业主在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手接过产权之后就能立即完全掌控这个权利,而是要等到其正式获得产权确认的那一刻起。 在此之前,土地的使用权仍属开发商实际管理和控制。 至于小区内部的道路、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等等,按照常规情况下,它们应该被划定为全体业主所有;但我们同样要认识到,这种归属并非绝对的,比如那些属于城镇公共道路或者城市公共绿地的范围,或者已经明确标示为个人所有的特殊区域,它们就不属于通常理解中全体业主共有的范畴。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小区内的停车位——无论是地面上的还是地下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通常也应视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这主要是由于当房地产开发商在建造小区的过程里,必须为土地使用权支付相应的出让金,而且在小区逐步建设完整并完成销售工作之后,土地的使用权也将相应地转让给全体业主,这也是我们将这些共有部分土地划分为车位供所有业主使用的原因之一。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1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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