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租人能否设立地役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答:
不能。
律师解析:
承租人不能设立地役权。
承租人为不动产使用人,可以成为地役权人的范围是任何地役合同中拥有需役地的人,即不动产所有人。 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七十七条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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