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买卖纠纷怎么起诉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到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
起诉审查、立案由立案庭(室)负责,立案庭受理后开具交费通知单,交费后持银行开具的交费凭据到法院的财务部门换诉讼费收据,然后再将该收据交立案窗口,至此立案完成。 立案后,法院的内勤将案件分到具体的承办法官,由承办法官根据自己的时间安排,由书记员负责将起诉书送达被告或电话通知开庭时间或其它事项。 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 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案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不能,将承担败诉或审判结果与己不利的后果,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开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经济案件,审限为6个月; 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法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 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为3个月。 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服一审判决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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