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欠债人只有一套房产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租赁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法律实践当中,当面对债务方仅拥有一处房产的情形时,其对应的处理路径将会变得相当繁琐。
一般的,倘若该房产乃属被执行者与其受抚养亲属日常生活所需的安身之处,那么未经许可不得实施拍卖、变卖或以之抵偿全部或部分债务。 然而,假如申请执行人能依照该地区的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者及其受抚养亲属提供足够的住所,抑或是同意参照同区域房屋租赁市场的平均租金水平,从该房产的变现所得中扣除五到八年的租金,那么人民法院便可依法对被执行者的唯一居所进行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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