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提前终止租房合同,押金是否应该退还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租赁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提前终止租房合同而引发的押金问题,根据通常情况分析,押金原则上应予退还。
此类情形下,出租人向承租者收取押金的初衷在于,授权其对租赁房屋及相连配套设施进行有效、合理地使用,同时为了保障租赁资产在使用期间免遭损坏或破坏,从而防止可能发生的经济损失,采用了设定押金的策略。 因此,无论是租赁关系自然终止,亦或是任何一方提前解除租赁合约,若租赁资产并无遭受严重损毁,理论上都应依照常规流程返还押金。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些特例情况下,若双方在租赁协议中已清晰列明,如一方因违反约定事项而提前撤销合同,方需按照押金额度来规定约定的违约金数额。 但若租户违背合同期限提前撤离,这即构成提前解除合同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于该类违约责任,应依法依规根据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条款进行处理。 如租赁协议中缺乏具体规定,则可依据出租方实际所受的经济损失程度,由违约方负责支付赔偿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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