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关于租售同权在哪里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租赁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以供使用和收益,同时由承租人支付相应租金的合同。 ”在此基础上,第七百零四条款又明确指出,租赁合同一般应包含租赁物的具体名称、数量、用途以及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的期限与方式、租赁物的维护管理等详细条款。 此外,根据第七百零七条的相关规定,如果租赁期限超过了六个月,则应当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 若各方当事人未能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租赁协议,且无法直接确定租赁期限,那么此种情况下就被认定为属于不定时租赁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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