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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延期交房注意什么
分类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解答
律师解析:
延迟交房过程中需特别关注的事宜包括:(一)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
房地产开发企业常常对“不可抗力”作出曲解诠释,如将降雪、持续降水、夏季气温过高及高考期间严格的建筑管制等因素笼统纳入不可抗力范围内,以逃避自身违约责任。
然而此类抗辩理由难以站稳脚跟。
(二)对于交钥匙日期作为房屋交付日期的理解。
商品房的实际交付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条款的约定,部分开发商在房屋尚未取得任何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前提下,通过多种途径通知购房者办理入住手续,并在向购房者交付钥匙的同时,强制要求购房者签署“房屋接收单”,而在接收单上通常会注明该房屋质量已达到合格标准。
为了避免产生纠纷,我们强烈建议购房者在开发商所承诺的房屋交付条件尚未满足的情况下,例如未能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与《住宅使用说明书》等相关文件时,完全有权拒绝接受钥匙,并且绝对不能在诸如“房屋接收单”这类的文件上签字确认。
(三)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
当超过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长达两年之久后,开发商往往会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在此,我们提醒广大购房者,在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时,务必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分:若房屋已经具备了法定交付条件,则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反之,若房屋仍未达到法定交付条件,则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房屋具备法定交付条件之日起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根据《民法典》第九十四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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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2 5:4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