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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地面下沉属于房屋质量问题投诉有用吗
分类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解答
律师解析:
在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以期得到解决时,如果发现了商品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首先应该尝试联系开发商,因为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存在着明确的合同关系。
开发商作为商品房的制造商以及销售商,对于商品房的质量负有不可推卸的终极责任。
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关于质量方面的关系,是通过《商品房购销合同》以及《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这两份法律文件进行约束的。
若购房者因质量问题而提出索赔请求,则应由开发商向购房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然后开发商再依据质量问题的具体原因,按照合同中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方的赔偿责任。
倘若开发商未能妥善处理此事,或者购房者对开发商所提供的解决方案并不满意,那么当事人便可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申请,请求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或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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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9:2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