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不动产如何适用善意取得这一原则,现行法律规定仅允许存在有限的五种情况下适用该原则:
即(1)对于房屋类不动产,在经过所有权登记之后,若发现登记簿上所记录的权利归属出现了错误; (2)当登记名义人在未获得实际所有权人的授权之下,擅自以其自身名义对标的物进行无权处分行为; (3)倘若购买方在获得该财产之时处于全然不知情、无任何恶意的状况; (4)买受方需为该购置行为付出与其价值相当的合理价格; 以及(5)当该标的物已成功完成所有权变更的过户登记手续,由购买者成为真正的所有者为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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