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二套房认定的标准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北京市第二套住房的特定鉴别准则详细解读如下:
首先,如果父母已有住房,而以其未成年子女之名义再次购置新房,根据现行法规的明确规定,家庭成员涵盖了借款方、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因此未成年子女亦被视为家庭范畴的一部分。 按照上述政策,此类情况下的子女购房行为也将依照第二套住房政策进行实施,即购房者需支付百分之六十的初始付款,同时年化利率也会上调至一点一倍。 其次,若未成年期间本人已有房产,待成年后再度申请贷款购买新房,按照银行审批流程的既定规则——"认贷又认房",倘若不出售目前拥有的房产,那么在重新申请贷款购房的过程中便会被判定为第二套住房,从而需按第二套住房政策执行。 再者,如个人名下已全额购置住房,并且再次申请贷款买房,在此情形下,只需在房屋产权交易系统中查到名下仍有房产存在,即便不予以出售并申请贷款,那么也将被认定为第二套住房,并按照首付百分之六十和年化利率上调至一点一倍的信贷政策执行。 最后,即使个人名下曾有贷款购得的住房,但在清偿所有贷款本息且卖出原有房产之后,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新的房产,银行对于第二套住房的认定仍然遵循“认房又认贷”的原则,也就是说,尽管先前贷款购置的房产已经滞销出去,但在购买新的房产时,仍然会被视作第二套住房对待,并适用同样的首付比例和利率标准。
法律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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