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挂名股东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
分类 | 公司经营-股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挂名股东所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具体情况如下:
首先,若是被他人冒用名义登记为合法股东,确凿证据表明其本人从未参与过公司的管理运营,不曾真实地行使过股东权利,也没有积极承担起股东职责。 在此种情形下,尽管法律仍会保护其作为名义上的‘股东’应享受的部分权益,如股份所有权,然而在涉及到基于出资额共享的公司知情权、决议投票权利、选举及被选举权、股权转让权利、利润分享权等利益方面,其将无法获得保护。 相悖的是,当公司陷入财务困境甚至于资不抵债时,鉴于其股东身份已经公开对外宣告,实际上的投资人和挂名股东之间私下达成的借用身份之举,其实并不能抗拒善意第三方的质疑。 因此,挂名股东不仅无法继续享有股东的法定权益,反倒需承担起在其投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这样的潜在风险。 其次,若双方约定挂名股东,该种形式最常出现在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行为之中,因此在实践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通常与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性有关。 接下来,针对股权转让完成后但未完成法定变更登记事宜,是否会影响到股东资格的获取这一问题,我们需要根据股权转让完成后各方当事人的实际行为表现来进行判断,不能简单地否定或肯定。 不过,整体来看,人们普遍认为只要满足所有必要条件,即便是只未进行法定变更登记,应当承认其股东资格。 基于我国《民法典》及其解释的立法原则,唯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必须在登记后才能生效,方可据此判定合同的效力,比如说《民法典》中关于抵押权生效的强制性规定即是如此。
法律依据: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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