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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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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诈骗罪客体要件

理论上一般认为,合同诈骗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市场交易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合同诈骗行为必然造成市场经济运行活动混乱,破坏正常的市场流转和交易秩序;同时,合同诈骗行为也必然损害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直接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一般都认为是“财物”。因此,生活资料与生产资料,动产、有形财产、合法取得的财产、非违禁品,以及多数无形财产如电、煤气、天然气等,当然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的对象。

二、合同诈骗罪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这里的虚构事实指行为人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其表现形式主要为:假冒订立合同必需的身份;盗窃、骗取、伪造、变造签订合同所必需的法律文件、文书、制造“合法身份”、“履行能力”的假相;虚构不存在的基本事实;虚构不存在的合同标的,等等。

隐瞒事实真相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掩盖客观存在的基本事实。其表现形式主要是:隐瞒自己实际上不可能履行合同的事实,隐瞒自己不履行合同的犯罪意图;隐瞒合同中自己有义务告知对方的其他事实。

合同诈骗罪行为人是否“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其客观鉴别标准,关键是看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所以合同诈骗,简言之,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故意制造假象使与之签订合同的产生错觉,“自愿”地与行骗人签订合同,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

其表现形式有如下五种: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5、以其他方法骗取当事人财物。

三、合同诈骗罪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合同诈骗罪是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本罪主体应是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从该角度讲,我们认为本罪的主体属于特殊主体一类。单位犯合同诈骗罪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对该单位在对外交往中的诈骗行为是明知的,默许或指使的;二是非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或基本归单位所有。只要符合这两条,就可以认定是单位诈骗。

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区分自然人利用合同诈骗与单位利用合同诈骗。下列几种情形应属于个人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合同诈骗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合同诈骗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应认定为个人犯罪

2、国有或者集体企业租赁给个人经营的企业,承租人利用企业名义诈骗的,应认定为个人诈骗。

3、国有或者集体企业为个人提供营业执照,名为集体实为个人的企业,企业人员以企业名义进行合同诈骗的,应以个人诈骗论。

4、没有资金、场地、从业人员等有名无实的皮包公司,利用合同诈骗的,应以个人诈骗论。

5、被挂靠企业提供营业执照,而由挂靠人员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挂靠企业,实施合同诈骗,应认定为个人诈骗。

实践中,“应当注意从单位犯罪的犯罪意志的整体性和利益归属的团体性两点把握究竟是个人合同诈骗还是单位合同诈骗。而且,这两点之中,利益归属的团体性应当优先考虑”。

四、合同诈骗罪主观要件

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应当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都不能构成本罪。因此,合同诈骗罪属于“目的犯”。
应当明确的是:包括合同诈骗罪在内的所有诈骗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都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就不能构成诈骗犯罪。 可以说,“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包括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在内的一切诈骗犯罪的本质特征。
就合同诈骗罪而言,可以通过行为人的一系列客观行为,来认定(或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精神,在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欺诈行为的前提下,可以推定下列情形的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采取欺诈手段签订合同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保证金等逃匿的。(2)故意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款物,致使无法归还对方当事人的款物的。(3)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款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4)隐匿对方当事人的款物,拒不返还的。等等。
针对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问题,还需要说明的是:
1、应当注意行为人产生或者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的“时间”问题
我认为,行为人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的时间不同,对于认定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具有重要意义: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之前或者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就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行为人只是在签订合同之后才产生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并且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没有欺诈成分,那么,对此,不宜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应当作为合同纠纷处理;个别情况下拒不返还财物数额较大、符合侵占罪特征的,只能认定为侵占罪。但是,在现行刑法规定的界限内,单位不能构成侵占罪;对单位侵占的,只能按照合同纠纷处理。
2、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如何定性处理
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在客观上具有欺诈行为,主要是想通过合同行为谋取“合同利益”或者“借鸡生蛋”,则不能构成本罪;对此,一般应作为合同纠纷处理。合同纠纷,是指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在履行合同、实现各自的合同利益的过程中,对于实现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所发生的争议和纠纷。 例如: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具有欺诈成分,如在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夸大自己的履行能力,使用不真实的担保证明等,但是,证据能证明行为人并不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而是想通过履行合同,谋取合同利益,之后也有真诚的履行合同的努力和表示,只是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而无法履行合同、无法返还财物的,不应当作为合同诈骗罪论处。可见,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区别最根本的地方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不同: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是它们区别的关键。合同诈骗必须“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即具有直接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包括标的物、担保物、定金等)的目的;而合同纠纷(还包括民事欺诈)的行为人,则不具有直接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目的。 例如:民事纠纷与欺诈的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虽然可能也是为了谋取不法利益或者不正当利益,但是,行为人是想通过合同的履行来获取利益;而且,行为人为获取对方当事人的利益,行为人往往要想办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并支付一定的对价,只不过行为人的履行存在一定的瑕疵而已。对此,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情形,进行综合判断。尤其应当重点考察以下因素:一是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 二是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严重的欺诈与诈骗行为;三是行为人在签订合同之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和努力;四是合同标的物、担保物、定金等款物的去向;五是行为人是否携带款物逃匿;六是行为人违约或者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因;七是行为人违约以后,是否努力避免损失、是否愿意承担责任,等等。通过对这些因素的综合分析,才能比较准确地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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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9: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