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隐名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有什么区别 |
分类 | 公司经营-股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法律领域,实控人乃是指那些既非公司股东身份,然而却通过投资行为、签订协议或自主采取其他多种安排方式,最终得以对公司决策起决定性影响的人士。
换言之,实控人即是那些担当着公司幕后真正领导者的人物,又被称之为幕后的大股东。 在我国现行有效的公司法制度框架内,所关注的实际控制人主要可分为两大类: 1.第一类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并且其自身也是另一家公司的控股股东(这类情况通过资本的投入得以实现); 2.另外一类则是隐名股东,亦即不显明于公众视野之内的真正股东、实际资本提供者,通常是利用代持股权协议来实现对公司的实际控制。 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话题以及相关规定,可以在诸如《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各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等诸多规范性文件中找到明确表述。 总的说来,若出现以下任一种情况,都将被视为“具备了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能力”,进而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1)单独或与其他人共同掌控某一公司的股权、表决权,大于该公司在股东名册中所列示的最大股东所拥有的表决权利; (2)独自或与他人合作控制某一公司的百分比股份份额或表决权,并高达或超过所有股份、表决权中的百分之三十; (3)通过控制单个或多种表决权,能够左右某一公司的董事会中半数以上的成员的任命结果; (4)有权决定某一公司的财务运作方针以及日常运营策略,并从中谋求经济利益; (5)各级相关监管机构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为某个特定主体实际上已对公司的所有行动施加了有力控制的其他情况。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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