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
分类 | 公司经营-公司解散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公司解散事由是,公司经营出现显著困难、重大损害或董事、股东之间出现僵局;
二、清算有两种形式,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按照破产清算的程序来进行,非破产清算由股东成立清算组,自公司章程出现的解散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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