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辆碰到人保险不理赔如何维权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保险索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相关法规,侵权责任人如因过失损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对于机动车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若致使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由负责交强险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若赔偿金额尚有不足,则由负责商业险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按责任比例进行补充赔偿;若以上两项赔偿仍然无法弥补受害者的全部损失,则由侵权责任人按照其过错程度分担剩余部分。在此案中,由于被告刘某未能及时配合导致车辆出厂时间延迟而产生的间接经济损失,与交通事故并无直接关联性,因此并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畴。法院最终判定保险公司仅需支付修车费用以及维修期间的交通费用,而被告刘某则需承担因车辆出厂滞后给原告带来的经济损失共计1500余元。判决结果公布之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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