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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权力不得滥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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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内涵

在法权观念从罗马法到现代法的变迁发展过程中,禁止权利滥用由一项一般法观念发展到判例,最后发展到现代成文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经历了漫长的过程。与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相似,禁止权利滥用作为一个高度抽象的法律概念,至今尚无一个完整而明确的概念表述。究竟何为权利滥用,各国学者对其做出了不同的解释,形成了不同的学说,具体如下:

1.“权利滥用”概念否定说

  此说认为,“权利滥用的用语,其自身即属矛盾,因为我们行使我们的权利,则我们的行为不能不说是适法,假若认为违法时,则必然是逾越了权利的范围,而属于无权利行为。权利滥用伊始,即同时失去了其权利滥用的性质”[1].在西方法学家中,法国学者普兰利亦持此种观点,他认为“滥用权利本身是个矛盾的字眼,权利不存在滥用,当滥用的时候权利已经不存在,它已经不是法律所承认的,在一定范围内行使的权利”[2].这种观点与罗马法中“行使自己的权利,无论对于何人均非不法”的思想一脉相承,但至今只为少数学者所采用。

2.“权利滥用”概念肯定说

  此说为大多数大陆法系学者所采用,是大多数大陆法系学者对权利滥用概念所持的观点。而其又因各学者所采用的界定权利滥用概念的标准不同形成了不同的学说。
(1)恶意说。此说从主观角度出发,将权利的滥用归结于以行使权利的方式损害他人利益之恶意,认为“权利乃法律分配一部分社会利益于权利人行使权利之结果,固不免使他人发生损害,然专以损害他人为目的的,则属权利之滥用”。《德国民法典》即为此学说的典型代表,该法典第226条规定:“权利的行使,不得以损害他人为目的。”
(2)本旨说。此说将权利滥用归结于对法律设立权利主旨的违反,认为“权利滥用者,乃权利人行使权利违反法律赋予权利之本旨(权利之社会性)因而法律上遂不承认其为行使权利之行为之谓”。该学说以社会本位为其出发点,认为权利的本旨在于权利的社会性,行使权利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即构成权利的滥用。《瑞士民法典》即采此观点,其第2条规定的“任何人在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时都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权利的明显滥用,不受法律保护”即为该学说的体现。
(3)界限说。此说将权利的滥用归结为对权利行使正当界限的超越,认为“权利滥用者,谓权利行使必有一定之界限,超越这一正当界限而行使权利,即为权利之滥用”。西方法学家约瑟朗德亦持此观点,他认为“权利存在于将要实现其作用的范围内,超越出这一范围,权利享有人就超出或滥用了权利”。如《巴西民法典》第160条规定的“因权利正常行使所为的行为,非属不法”,即从其反面来讲,“非正常的权利行使属于不法”即为该学说的体现。
(4)目的与界限混合说。此说采本旨说与界限说之融合,认为“权利的滥用谓逸出权利的社会的、经济的目的或社会所不容许的界限之权利行使”。如《波兰民法典》第5条规定:“如果某人以作为或不作为而取得有悖于法典的社会经济目的和社会共同原则的利益,即认为是滥用权利”即属此类。

《民法通则》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政策”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些规定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法律表现形式。
在各国民法典中关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种种不同的表述如《瑞士民法典》条“明显地滥用权利不受法律保护”;《日本民法典》条“民事权利除其行使违背社会经济目的者外概受法律之保护”。

在罗马法时代还没有出现禁止权利滥用的观念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为维护资产者的私有财产发展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民法从个人本位主义出发浸透着所有权绝对原则在上个世纪后半期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走向垄断各种社会矛盾激化改革了经济政策加强了政府对经济的干预逐步确立了禁止滥用权利的原则如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条规定“权利的行使不得专以损害他人为目的”0条规定“以不违反法律和人的权利为限物的所有人得随意处分其物并排除他人的任何干涉”年制定的《苏俄民法典》条规定“民事权利除其行使违背社会经济目的者外概受法律的保护”。

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价值

1.立法准则价值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立法准则价值源于它作为民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性质。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精神实质之所在,它反映了社会客观现实对民法的要求,体现了民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自然成为具体法律规范和具体法律制度制订的基础和出发点。与公平原则、诚信原则一样,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作为民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源于社会现实,先于具体法律规范和具体法律制度存在,是具体法律规范与具体法律制度的来源,是民事立法的准则,其立法准则功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它是民事立法的出发点和指导思想;其二,它是评价和解释现行法律规范的工具。

2.指导和评价价值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另一重价值则表现在对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为的指导和评价,即要求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权利人行使权利既要恪守法律规定的界限,又要兼顾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权利人行使权利,应于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社会利益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

3.解释和补充价值

 成文法的功能在于清晰明确的规范行为人之行为,然而受到历史、现实以及其自身的条件的局限,其规定无法达到终极的完备,表现为法律的一些规定模糊不清,一些规定有所欠缺,一些问题尚无规定等。在这种情形下,就需要通过解释来确定权利义务的界限和内容,对法律的漏洞进行补充,以保证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价值得以实现。禁止权利滥用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正是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全、规定模糊的情形下,为人们提供了一种确定权利义务范围和内容的依据,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

4.司法自由裁量权之依据

 为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和多样性,禁止权利滥用作为一项法律的基本原则,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在法律规定不明或规定有所欠缺时,通过法官在此原则指导下的自由裁量加以弥补,从而使权利的范围得以明确,实现其公平正义的价值。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独特价值

 正如哲学原理所指出,世间万物都是一般性与特殊性的结合体,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也并非例外。禁止权利滥用作为一项民法上的基本原则,有其原则性共同价值的一面,也有其自身独特的价值,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6.权利范围明确化价值

 权利的行使必然存在一定正当合理的界限,一旦超越了这一界限,即会造成对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损害。禁止权利滥用的功能就在于通过原则性规定对权利的行使加以一定的限制,即在成文法出现抽象概括,并存在漏洞的情形下,通过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限制性规定,使权利的内容及范围得以明确化。

7.权利冲突的防范价值

 由于不同的社会主体具有不同的利益,因此在行使权利之时,不同的主体从各自的利益出发,难免会引起权利上的冲突。禁止权利滥用原则通过对权利行使的限制,预先对权利行使超越界限的现象加以防范,使主体在行使自身的权利的同时,恪守本分,既要关注他人的利益,也要关注社会的利益,从而有效的预防了权利冲突的出现,即使在权利冲突已经出现的情形下,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也可以为冲突的解决提供衡量标准,有利于权利冲突的解决。

8.法的社会价值的维护

 所谓法的价值是指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的那些价值,它主要表现在秩序、安全、公平、正义等几个方面。权利与秩序、安全、公平、正义等法的社会价值共同构成了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须具备的基础。它与法的社会价值相互联系、密不可分。一般情形下它们价值目标是一致的,但并不因此排除在特殊情形下,当权利与法的社会价值不一致的情形下,便会引发冲突,导致对法的社会价值的破坏。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正是通过对权利的限制,排除不受约束或超越界限的权利对社会秩序、社会安全、人们自由、公平正义的破坏的风险,以减少权利与秩序、安全、公平、正义等法的社会价值的之间的对立和冲突,以保证法的社会价值得以实现。

三、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存在的危机

1.对具体法律规范的规避危机

 禁止权利滥用作为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有其有利的一面,也有其危机的一面。具体表现在,一方面,运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可以对具体法律规范疏于规制或规制有失偏颇的行为予以制裁;而另一方面,运用它也可以将具体法律规范搁置于一旁,造成对具体法律规范的规避。法律的规定分为原则性的规定和具体的规定两种。其中具体规定往往详尽、具体、确定和全面的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主体行使权利确定了具体和明确的界限。而原则性规定则重在发挥原则性的指导和补充作用,它往往没有明确、详尽的规定,而是通过模糊概括的概念,对具体规定的不足之处进行补充。禁止权利滥用作为一项原则性的规定,有其模糊概括的一面,这就为行为主体利用其抗拒具体法律规范的规定提供了可乘之机,易造成主体利用这一原则性规定对具体法律规范进行规避。

2.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危机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作为一项原则性的法律规定,其发挥作用的方式主要是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即通过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使法官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所确立的基本价值的指导下,依据不同的实际情况,对禁止权利滥用的含义进行创造性地解释,从而将这一原则应用于现实的审判中,以实现其指导和补充的价值。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有其有利的一面,它有利于解决法律的有限性与社会发展的无限性的矛盾,有利于克服成文法的不足,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但是,进一步进行深层次的思考,我们不难发现,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赋予亦存在着危机,它易造成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最终对权利造成侵害,违背其保护权利,维护公平正义的初衷。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之所以会存在着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的危机,其原因主要表现自由裁量权本身难以限制。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正是针对缺乏明确法律规定的种种情况,故该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只能以不违背立法精神为宗旨,而立法精神本身亦不是清晰的规范,导致自由裁量权的“自由度”基本上由法官主观把握,缺乏约束。

3.对权利的过度限制的危机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设立的初衷就在于通过对权利的限制来保护权利,从而维护真正的公平和正义,实现权利在个人和社会之间分配的平衡。然而,由于禁止权利滥用是一个极其模糊的概念,究竟何为权利的滥用,很难赋之以具体的界限。这种模糊性的规定有其有利的一面,即前文所论述的指导、解释和补充的功能,它可以防范由于法律未作规定而使权利滥用得不到应有的惩戒的风险;而另一方面,这种模糊性的规定也存在着一定的危机,它易造成对权利的过度的限制。由于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存在着冲突,二者的利益很难达到一个平衡点,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原意在于通过对个人行使权利加以限制来保护社会和他人的利益,然而,这种限制由于很难确定具体的界限,其本身就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即存在着对个人的权利过度限制的危机。

 价值冲突及其引发的思考-对禁止权力滥用原则存在的危机的规制 。从上文的论述中我们不难发现,禁止权利滥用成为法律上的原则所带来的效益是明显的,它不仅具有作为法律原则的一般性价值,而且具有其本身独特的价值。它为立法提供了准则、为主体的行为提供了指导和评价、为法的应用提供了解释的空间,与此同时,它又有其自身独特的价值,它使权利的范围得以明确化、有效的防范了权利冲突的出现、有利于维护法的价值。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一原则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它可能造成对具体法律的规避、可能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可能造成对权利的过度限制。由此便引发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正负价值之间的冲突。
正如耶林所说:“法不仅是思想,而且是活的力量”。因此,进行法学理论分析和法理的实际运用之间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法学理论的实际运用要求预先对其进行合理的分析,而对法学理论的合理的分析也正是为了将法学理论更好地运用于现实的生活。基于上述对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正负价值及其冲突的分析,我们如下将探讨如何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之利而抑其弊,如何更好地对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进行规制以实现其公平正义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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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7: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