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同等责任是互赔还是自赔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保险索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涉及交通事故责任的界定问题,当双方负同等责任时,究竟应当实行相互赔偿机制,还是各负担其应有的赔偿义务?具体处置措施将取决于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若双方都为机动车辆驾驶员,赔偿处理程序则如下所示: 双方应首先运用各自投保的强制性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交强险”)向对方进行赔偿。 如在交强险金额不足以填补受损方的损失时,剩余的约额,驾驶人应按比例承担50%责任;而对方则需赔偿余下的50%款项。 倘若双方的保险单存在任何覆盖,便可以申请借助保险公司的力量协助理赔。 其次,如果一方为机动,另一方为非机动或行人,车辆损失方的50%金额,将由对方负责赔偿;而剩余的50%,则须由自身承担支付。 在此类情况下,如有某一方拥有保险合同的话,那么该方可以请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最后,在所有可能情况中,机动车辆使用者均应首先使用交强险向对方赔偿,待超过这一限度后,双方再共同承担约额的50%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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