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定金与赔偿损失可以并用吗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特定情形之下,定金及赔偿损失两方面的法律救济措施得以共存使用,然而,这其中仍然存在诸多限制作因素。
定金制度,作为一种对合同义务履行加以保障的手段,规定了在支付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其所承诺的债务时,无权向对方索回已支付的定金; 反之,若收取定金的一方未履行其应尽的债务,则必须向对方双倍返还所收到的定金。 至于赔偿损失,则是针对因违约行为导致的实际经济损失进行的补偿。 倘若在适用定金罚则之后,仍无法填补非违法方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那么非违约放有权恳请赔偿己方所受到的超出定金数额的额外损失。 当然,定金与赔偿损失的总金额上限也须严格限定于由违约行为引发的所有经济损失之内。 简而言之,定金与赔偿损失能否共同适用,主要取决于违约行为所带来的经济损失规模以及定金罚则的实施能否充分弥补该等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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