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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仓单能否转让给他人
分类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仓单”是所有权证书,表明在某个特定时期内,存货人所寄存的物资处于受托人保管之下。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八条的明确规定,当存货人向保管人提交仓储货物时,保管人必须开具相应的仓单以及入库单等凭证以示确认。
而在第九百一十条中则更具体地指出,“仓单”是取走仓储货物的唯一有效凭证。
当存货人或其代表在经过保管人亲自签字或者盖章后,对仓单进行背书操作,那么,这份“提取仓储物的权利”便可进行合法转移。
进一步地,我们还看到了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详细说明,即当债权人需要处理自己的“债权”时,他们有权选择将整个债权转让给他人或是仅仅转让部分份额,但只有以下几种情况被排除在外:
第一,依债权的本质属性使得该债权不得转让;
第二,如果双方已事先约定不可转让;
最后一点是,法律中有明文规定者不得转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零八条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第九百一十条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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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4 17:5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