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商标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
分类 | 知识产权-商标 |
解答 |
一、如何认定商标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第一,须确认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也就是行为人已实施了假冒品牌商品的销售行为。 第二,务必要有实际损害结果的产生,具体指行为人实施假冒品牌商品销售行为导致了注册商标拥有者遭受了相应的损害。 无论这伤害是金钱损失还是声誉损坏,均被视为损害事实。 第三,违法行为人在主观心态上应有故意或过失,换句话说,他们应该已经清楚或者应当知晓自己实施的销售行为涉及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四,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必须要有合理且明确的因果关系,特别是指违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注册商标拥有者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前因后果的关联性。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二、如何认定商标恶意抢注行为 根据我们所研究的商标构成领域,可从以下几个角度来深入探讨恶意抢注这一问题: (1)注册多件商标,且这些商标与其他人拥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构成相同或是相似的情况; (2)注册多件商标,并且这些商标与人的字号、企业名、社会组织及其他机构名称、著名商品的独特名称、包装设计等特征构成相同或类似的情況; (3)围绕那些已经具备高度声誉的他人商标,广泛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种类上进行注册的情形; (4)将他人的商标进行分割、组合,甚至是使用声音相似、图形相似的方式替代,以及运用名人名字的谐音等手法。 此外,按照特定关系这个维度来看待恶意抢注的行为形态,可以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1)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代理人或代表人擅自用自身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之人的商标进行注册; (2)抢注者与先前使用人之间除了以上提到的行为外,还有契约、经济来往关系或者其他无法忽视的事务关联,且明確知道太初就存在的商标。 最后,从注册成功之后的行动角度去审视恶意抢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注册完成后以高昂价格进行出售、处分商标,实施侵权诉讼之举之类的行为模式。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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