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管合同都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保管合同方面的法律规定,我们有如下几点需要留意:
首先,当寄存人前往保管人的场所进行购物、用餐、住宿等各类日常活动,同时将个人物品存放于约定地点之时,此行为可被理解为一种保管关系的存在; 其次,关于保管合同,它既可体现为一种有偿性的服务协议,亦可表现为一种无偿性的相助承诺; 再次,从法律性质上来看,保管合同通常在保管物实际交付之际正式形成。 简单来说,正文合同就是指保管人以有偿或无偿方式为寄存人提供物品保管服务,并且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或者基于寄存人的请求,将保管物品予以归还的协议。 在此类合同中,寄存人仅将保管物的所有权移交给保管人,并不涉及到使用权和收益权的转移,换言之,保管人只能单纯拥有保管物的占有权,却无法使用或者收益该财产。 这无疑是保管合同的普适原则。 然而,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保管合同,如消费性保管,其合约流程将会有所不同。 在谈到有关寄存人的主要义务时,他需履行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支付保管费用是他不可推卸的责任; 其次,对保管人真实告知自身情况亦是必备要素; 而在谈及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时,他们需要尽职尽力做好保管任务,严格遵守亲自管理的规定,同时避免擅自使用保管物,最后必须保证在约定的日期奉还验收完整的保管物以及其附带收益。 同时,当第三方提出权利诉求时,保管人也必须完全履行相应义务: 如果第三方向保管物索要某项权益,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止疑,保管人都需要第一时间通告寄存人知晓此事。 在谈论到责任承承担方面时,随着保管期间的推进,因为保管人无法恪守职责从而导致保管物损坏或者损失的情况下,保管人应该对造成的损失履行赔偿义务; 而在无偿保管的情况下,只要保管人能够证明他在整个过程中并未出现严重过错或者属于蓄意为之,那么他将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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