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寄存的法定法规有哪些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关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确立的保管合同制度,其具体的法律条文包括:
依据该法典的相关条款,保管合同被界定为实践合同类型,即在保管物完成实际交付之时正式生效,但若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则不受此限制。 其次,以下详述了保管人应尽的各项义务: (1)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标的物之责; (2)保管人须亲自履行保管职责; (3)保管人不得擅自使用保管物; (4)保管人有义务归还标的物及其孳息; (5)当第三方提出权利主张时,保管人需履行如下义务: ①若第三方对保管物提出权利主张,除非依照法律规定对保管物进行保全或执行外,保管人仍需履行将保管物归还给寄存人的义务。 ②若第三方向保管人提起诉讼或对保管物申请扣押,保管人必须立即通知寄存人。 最后,关于责任承担方面,保管人需遵守以下规定: ①在保管期限内,若因保管人保管不当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保管人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②若保管行为系无偿性质,保管人只需证明自身并未存在重大过失或并非故意为之,即可免于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八条【寄存人声明义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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