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间合同法律规定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居间合同这一术语所代表的含义,便是居间人为应接受委托的当事人之请求,为其向第三方提供建立或签署合同的相关机会。
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正式将居间合同更名为中介合同。 除了在名字方面的调整,有关必需成本的条款同样也经历了调整。 旧有的居间合同规定说,“若中介未能促使该协议顺利达成,便无权索求任何报酬”;然而,新的民法典却将此规定中的动词“要求”替换成了“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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