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试用期内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呢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试用期内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应当由出卖人承担,因为试用买卖中,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由买受人试用,其目的是仅为转移物品的使用权。试用买卖是指约定买受人先行试用标的物,然后在一定期间内再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九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条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