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违约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在合同执行期间出现了本条款所规定的情事,违约一方坚持要求解除合同的诉求理当得到司法体系的支持。
原因在于,无可避免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合同既定的利益明显无法实现,这种状况下,无论是哪一方均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然而有时情形并非如此简单明了,在某些案例中,倘若违约方决定继续执行合同,他们将不得不承受更加严重的损失,在此种局面之下,恪守合约原则的一方仍然坚拒行使解除权利。 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经过深度调查与分析之后,有必要依据违约方的提案,依法判决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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