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和法人混同承担多少连带责任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股东与法人混同这一情况,极有可能致使股东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起连带责任。
在司法领域的实际操作里,倘若出现了财产混同的现象,像是账户被随意混用,财务方面也没有明确的区分等情况,此时债权人便可以主张让股东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 比如说,股东借助法人的名义去开展交易,然而所获得的收益却全部归股东个人所有,这就会使得法人的财产逐渐减少,最终无法清偿自身的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利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还有人格混同的情形存在,就像高管相互交叉任职,业务方面也出现了混同的现象,这些情况也有可能让股东需要对法人的债务负责。 总而言之,当股东与法人出现混同的这种情形时,债权人能够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向股东提出要求,让其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公司法人,小李是股东。小朱发现公司有债务无法清偿。原来小李常以公司名义交易,收益却归自己,还存在账户混用、财务不区分、高管交叉任职、业务混同情况。小朱认为小李这种股东与法人混同行为,应承担公司债务连带责任,小李则不认同,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从事实看,小李存在股东与法人混同情况,如借公司名义交易而收益归己等。 2、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这种混同行为可能致使股东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小朱的主张有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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