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条件包括哪些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那得满足这些条件。
首先,咱得明确债权人对债务人那债权得合法,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不能有啥争议,而且这债权得是确定的,啥时候该还,啥时候到期,都得整得明明白白的。 就好像咱俩之间的债务,啥时候该还,那得一清二楚,不能模模糊糊的。 其次,债务人得懒着不行使他到期的债权。 啥意思,就是说债务人不能通过打官司(诉讼方式)或者找仲裁机构(仲裁方式)去跟他的债务人要那些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就好比他有笔钱该要回来,却不积极去要,就这么晾着。 再者,债务人这种懒着不行使权利的行为得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了。 要是债务人赶紧去行使权利,那债权人的债权就能实现,可要是他不行动,债权人的债权就实现不了,这就好比咱着急用钱,可债务人却不着急去要账,那咱的钱就拿不回来。 最后,债务人的债权不能是专属于他自己的那种债权。 比如说基于那些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还有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之类的权利,这些权利就不能被代位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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