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制执行公证费由谁承担的法律规定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强制执行公证书费用的承担问题,我们一般坚持"谁提出申请,谁负责负担"的原则进行处理。
然而,若当事人双方已经事先达成了相关协议或约定,则应当严格依照其约定进行处理。 在此前提下,一般而言,若是由债权人提出强制执行公证书的申请,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实现对特定债务的追索,那么通常情况下,其需首先承担相关的公证费用。 反之,若债权人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成功追回了欠款,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与债权人可进一步商议并决定是否由债务人承担这笔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