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老公有外债妻子不知道应承担共同债务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通常来讲,倘若这一笔外债并非用于夫妻二人的共同生活,比如一起的日常开销、旅游度假等,也不是用于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像是一起投资创业、经营店铺等,并且不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而背负的,那么妻子是不需要去承担这部分共同债务的。
《民法典》有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倘若夫妻一方是以个人名义去背负债务,而这债务的数额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范围,那么这样的债务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不过呢,要是债权人能够拿出确凿的证据,证明这个债务实际上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才背负的,那这种情况就另当别论了。 因此,我们必须要仔细地去判断这一笔外债的具体用途等相关情况。 要是它被用于家庭生活等这些共同的事项当中,那么妻子就很有可能需要去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要是它没有被用于这些方面,一般情况下妻子是不需要去承担的。 而到底属于哪种情况,那就需要结合实际的证据以及各种具体情况来进行判定了。 案情回顾: 小朱在与小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背负了一笔数额较大的外债。小丽认为该外债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也非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自己不应承担。但债权人主张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若小朱所负外债确实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且非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小丽一般无需承担该债务。 2、若债权人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小丽很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具体需结合实际证据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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