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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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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执行是指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的,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

200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 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下级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死刑;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 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 情形的,应当立即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 人民法院审核。”
“对于下级人民法院报送的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核准死刑裁判的原合议庭负责审查,必要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依法已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依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确认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依法改判;
(二)确认原裁判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依法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三)确认原裁判没有错误,或者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裁判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原核准死刑的裁判,并由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停止执行相关词条

  • 中止执行

    民事诉讼中,已经开始的强制执行,因发生某种特殊情况而暂时停止执行。

  • 执行

    1.[execute;carryout]∶贯彻施行;实际履行2.[undertake;agreetodosth.]∶承办;经办3.[sticktomoralintegrity]∶坚守节操

  • 不予执行

    不予执行制度是我国执行程序中一项执行救济制度。在执行中出现特定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 暂缓执行

    暂缓执行,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因法定事由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决定对某一项或几项执行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暂缓执行的一种制度。暂缓执行只能发生在执行过程中须有法定的事由出现。暂缓执行只是暂时的停止执行申请暂缓执行必须提供担保,待法定事由消失后应立即恢复执行。

  • 终结执行

    在民事诉讼中,已经开始的强制执行因发生某种法定的特殊情况不能继续进行,因而结束执行程序。

  • 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将来生效判决中所确定之义务的一种措施。

  • 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由法定组织和人员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履行所负义务的程序。

  • 执行措施

    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民事执行权,采取强制性的执行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活动。

  • 执行中止

    执行过程中,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程序的,叫执行中止。

  • 暂停执行

    暂停执行是指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的,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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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6:4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