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起诉离婚债权债务如何分割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进行起诉离婚的过程中,关于债权债务的分割有着明确的原则:
对于共同债权方面,夫妻共同拥有的债权通常应进行平等的分割。 然而,倘若这一债权与特定的个人存在紧密关联,那就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形来进行合理的分配。 比如,因某一特定的生意而产生的债权,若该生意主要由一方负责,那么在分割时可能会适当倾向于这一方,但总体上还是要保证公平性。 在共同债务方面,那些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展经营等活动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 而若是一方的个人债务,那么就由这一方独自承担,不能让另一方来分担。 例如,一方为了自己的个人消费而产生的债务,就不能算作夫妻共同债务。 在举证责任上,主张拥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一方,必须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 像借条这样能够明确债权债务关系的文件,以及转账记录等能够证明资金往来的证据,都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通过这些证据,才能让法院准确地判断债权债务的归属。 约定优先原则也很重要。 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后有关于债权债务的约定,并且这一约定不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那么就应当按照约定来处理债权债务问题。 这样可以避免在分割时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更加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 总之,在分割债权债务的时候,需要全面综合地考虑各种因素,依据法律的规定以及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保障。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决定起诉离婚。他们在债权债务分割上存在争议。小朱称有一笔共同债权是自己做生意产生的,应多分给自己。小李则认为应平等分割。另外,小胡借给他们用于共同生活的钱,小朱认为自己不知情是小李个人债务,小李称是共同债务,双方都难以举证。 案情分析: 1、关于共同债权,若与一方紧密关联,可合理分配,但也要保证公平。小朱虽负责生意但不能完全独自占有债权,需综合判断。 2、对于共同债务,用于共同生活的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小胡的借款,若用于共同生活,小朱称不知情不能成为不承担债务的理由,且双方都应积极举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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