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认定用于夫妻共同债务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关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倘若夫妻双方共同在债务文件上签字,或者其中一方在事后对该债务表示追认,这种经过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而产生的债务,毫无疑问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体现了夫妻在债务问题上的共同意愿和责任,只要有明确的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行为,就可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以家庭日常生活的常规需求为界限,像日常的衣食住行消费,包括购买衣物、食品等,以及医疗方面的支出,如看病买药、就医费用等,还有教育方面的投入,如孩子的学费、课外辅导费用等,这些在家庭日常生活范畴内的债务,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因为这些支出是维持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需的。 3.关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虽然这类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一般范围,但如果它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那么也应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判断时,需要综合考量多个因素,比如债务的具体金额大小,举债时家庭的经济状况是良好还是拮据,以及生产经营的实际状况是盈利还是亏损等。 只有全面、综合地考虑这些因素,才能准确地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总之,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进行考量,具体的情况必须依据实际的证据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进行准确的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小朱独自借款用于投资生意,借款金额较大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后来生意失败,债权人要求小丽共同偿还债务。小丽称自己未签字也未追认这笔债务,且投资生意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事务。争议点在于此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分析: 1、若小朱能证明该投资生意是与小丽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即便小丽未签字追认,这笔债务也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若小朱无法证明与小丽共同经营,且小丽确实未签字追认,该债务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可能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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