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案件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夫妻离婚纠纷诉讼过程中,对于共同负债的判定须依循如下几条原则:
其一,此项负债是否被用作维系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之用; 二是此项负债是否与夫妻双方的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相关联; 三则是上述两项条件均满足时,此项负债是否由夫妻双方通过共同表决达成的共识决定。 例如,因维持日常家庭生活而需承担的负债,如购置生活必需品以及子女教育所需费用等,一般情况下将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假如某一方在家庭日常生活之外负担的负债,若债权人能够提供充足证据以证明这笔负债实际上用以支撑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依据夫妻之间的共同意志而产生的话,也可能会被法院赋予共同负债的身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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