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一方欠款需要共同还款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婚姻延续期间内产生的欠款,倘若其用途是为了家庭的日常生计所需,或者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或事后予以认可的情况下,另外一方也须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
然而,若是能够证明此笔欠款乃是由单方面以其个人名义负担,并且数额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同时债权方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这笔债务实际上被用做于维护夫妻双方日常共享的生活、共同参与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基于夫妻一致共识的行为的话,那么便无需另一方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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