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分居后,一方的负债是否属于个人债务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夫妻分居之后,一方所背负的债务并不一定仅属于个人债务范畴。
具体而言,当婚姻关系尚未完全破裂,夫妻情感仍处于较为和谐稳定状态时,在这段时间内因夫妻共同生活所需或为了展开共同性的生产与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应当被视为共同债务,并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然而,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自愿将彼此之间婚姻所得财产约定为分别所有,此时若配偶一方向外所负担的债务相对人已经得知有关此项协议的存在,那么这笔负债便可以由该配偶以自身所拥有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另外,在婚姻持续期间,如夫妻因为相互关系恶劣导致分居生活,在此过程中某一方所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倘若其所获取的收益并未被用来满足家庭的共同生活需求,则此类债务可被划分为个人债务性质,由相关责任人自行承担偿还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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