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诉讼期间的借款,是否算共同债务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离婚诉讼期间产生的借款未必一定是指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
如若夫妇二人对该笔负债具有共同举债的共识,或者是当这笔负载被用於维护夫妻共同生活所需时,那么此种情况下的负债便可归为夫妻间的共同债务。 然而,如若夫妇双方未能达成共同举债的共识,同时这笔债务也未曾用于维护夫妇共同生活所需,那么此种情况下的负债应被视为借款一方的个人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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