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个人贷款应如何处理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妇双方共同购房所产生的资金和债务都应视为二者之间的共有财富和共同责任。
因此,尚未清偿完毕的房贷亦不例外,应当由夫妇双方共同负担并履行还款义务。 这是基于尊重和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和谐的原则,确保所有夫妻生活中的责任与利益相辅相成、相互协调。 (2)若夫妇双方因感情破裂选择解除婚姻关系,那么针对此笔尚未清偿的负债,夫妇双方依然需要负有不可推卸的还款责任。 尽管如此,只要双方在心平气和的情况下协商达成共识,决定由其中一位单独承担或部分承担此项责任,亦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当然,代为还款的那一方在实际操作完成后,仍有权依法向另一方索取相应的补偿。 (3)倘若夫妇二人在离婚之后,购买房屋的一方无力继续支付剩余的住房贷款,银行则保留向该方的前配偶寻求追偿的权利。 在此种情况下,未获得该处房产的一方愿意代替前任配偶向银行清偿房屋贷款,那么在其完成还款义务后,他/她有权根据协议向对方追偿索赔。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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