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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怎么确认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
分类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解答
律师解析: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确认需从多方面细致判断。
首先,在保证合同的约定方面,倘若当事人明确规定,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之时,由保证人来承担保证责任,那么这种情况即为一般保证。
例如,在某些商业交易中,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双方在保证合同中作出了这样的约定,一旦债务人出现偿债困难,保证人就需站出来履行还款义务。
其次,若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表明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需承担连带责任,那么这就属于连带责任保证。
这种情况下,无论债务人是否有能力履行债务,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就应立即承担保证责任。
再者,关于保证责任的承担时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尚未经过审判或者仲裁,并且即便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进行强制执行后,仍然不能履行债务之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则不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那一刻起,就应承担保证责任。
比如,A向B借款,C提供保证,若合同清晰地约定C是在A不能还款时才承担责任,那么这就是一般保证;倘若合同约定C对该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那么C就需在A不还款时立即承担还款责任,这就是连带责任保证。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李借款,小胡作为保证人。借款到期后小朱未还款,小李要求小胡还款,小胡称合同约定自己是在小朱无法还款时才担责,属一般保证,现不应还款,小李则认为小胡应承担连带责任,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若保证合同明确约定在小朱无法履行债务时由小胡承担保证责任,根据相关规定,此为一般保证。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对小朱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小胡有权拒绝担责。
2、若合同表明小胡与小朱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则为连带责任保证。只要小朱不履行债务,小胡就应立即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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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7 5:0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