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人超过两年都作废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担保人所承担的保证责任是否在超过两年之后便告失效,这需要依据具体的事实情况来进行细致评估与判断。
就一般情形而言,若为普通保证类型,则其保证期间将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且最长可达六个月之久。 在此种情况下,如当事人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保证期间或依照上述条款未设定明确保证期间,而债权人在这一期间内并未针对债务人发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程序,那么该担保人将得以解脱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相较于一般保证,若为连带责任保证类型,则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向担保人提出保证责任的请求,否则担保人将无需再负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然而,在无明确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下或者已经设定的保证期间不够明确时,保证期间仍应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且最长可达六个月之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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