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未约定保证期间怎么办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关于当事人之间的保证合同内并无对保证期间作出明确约定,根据我国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该保证期间应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为期六个月。
在此六个月的时间范围之内,如债权人未能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则保证人将无需再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这就意味着,作为债权人,您有必要在法律所规定的期间内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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