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打确权官司算债务人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的确,关于确权的诉讼本身并非必然等同于定性为债务人。
确权之诉主要涉及的是当事人就某种特定的权益或者法律关系展开的法庭辩论和争执,比如通过确权之诉决定物权、使用权等是否成立。 这类型的案件其核心宗旨在于解决权益归属的争议,而非处理债权及债务之间的纷繁复杂的纠葛。 然而,若确权诉讼的裁决结果对债权人的债权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例如确权诉讼明确了债务人对某些资产的所有权状态,这势必可能对债权人所持有针对那些资产的抵押权或其他担保权利的实现形成不利影响。 在此种情况之下,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即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可据此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行使代位权以保障自身的债权无法撼动。 值得注意的是,此时债权人提出代位权的索赔依据并非因其本身是债务人,而是为了防止自己的债权受侵害。 因此,打确权诉讼,仅在实质性地影响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才会触发债务人角色的界定,否则情况则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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