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合同具有哪些显著特征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担保合同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首先,担保合同带有明显的附属性质,担保合同的订立乃是为了保障债务人和其他第三方提供出的债权顺利受偿而订立。 此类合同追根溯源,其基础在于主债权的产生及其关联的主合同,简单来说,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合同为例,借款合同便是其主导性的主合同,相应地,保证合同便成为附属性质的从合同。 其次,众所周知,担保合同有着补充性的效力。 这意味着,债权人所获得的担保权利对其债权的落实,仅起到一种补充性的作用。 再次,值得强调的是,担保合同中的保证协议具备相对的独立性。 具体而言,担保合同中的当事人有权自行决定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即担保合同具备相对的独立性。 举例来说,即使担保合同源自于某个主合同,但它依然能保持独立性,不受主合同的束缚。 担保人在遵守担保合同条款的前提下,其应承担的责任并不依赖于主合同是否已经实际执行或是存在违约情况。 因此,只要债权人提出支付请求,担保人便需无条件履行代为偿还的法律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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