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能否单独起诉担保人追讨债权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负债人所负之责任能否仅针对担保人提起诉讼,取决于具体情况:
1.若为一般性保证人,须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司法审判或仲裁,且未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以满足债务需求之前方可拒绝向债权人提供保证责任,即在此种情境下无法单独针对担保人进行起诉。 2.然而,当一般性保证人面临以下复杂情况中的任何一项时,债权人便可行使单独起诉担保人的权利: (i)债务人为下落不明之人,且缺乏可供执行之财产; (ii)法院已正式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 (iii)债权人持有确凿证据表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负债或失去了偿债能力; 及(iv)保证人意思明确地放弃了依据上述第一点规定所享有的抗辩权。 3.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情况而言,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若未能如期履行到期债务或是出现当事人事先约定的状况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主动履行义务,亦有权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畴内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因此,在此类情况下,债权人具备独立起诉担保人的资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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