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抵押权与普通债权产生矛盾冲突之际,作为一种纳入债法基础理论中的物权形式,抵押权得以超越固有的债权地位而展现出其优越性的特性和效力。
根据现代中国法律体系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明确规定,为了确保债务能够得到有效履行,债务人为担保自己的债务能如期清偿,或是第三方以尚未转移占有权的财产向债权人进行抵押,那么,如果在此过程中,欠债人未能按照既定期间切实履行债务义务,并且双方又预先达成了实现抵押权的条件,债权人才有权利直接获得该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力。
因此,从法律视角来看待这个问题,不难得出结论,当抵押权与普通债权产生正面冲突后,抵押权始终拥有优先于债权实现的决定权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