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人不能如期还款,担保人应如何应对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为确保债务人能够按时偿还所背负的债务,依据我国现今制定的法律法规,对担保责任进行了详细的划分,主要包括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两种类型。
一般担保是指,在债务人经由法律诉讼程序仍无法清偿其应负担之债务的情况下,作为担保人须负起担保责任; 而另一方面,连带担保责任则意味着,债权人有权直接向债务人和担保人中的任意一方提出赔偿请求,这并不受债务人身心状况好坏的影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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