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质押区别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1.融通性质押乃是保证物权体系之中的一种重要类型。
相比之下,抵押与质押之间最本质的差异在于,前者并不涉及抵押物的转属,后者则要求质押物必须实际转移至债权人手中,否则便不能被视为真正意义上的质押。 其次,按照相关法规规定,质押方式不适用于不动产(例如房产),原因在于其归属的变动并非通过实际占有的转移,而是依赖于相应的产权登记手续。 2.抵押和质押都是在金融领域广泛应用且实用性极强的担保机制。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人们往往会混淆两者之间的界线,比如把实质上的质押行为误认为是抵押,这种情况在各种合同文本中屡见不鲜。 然而需要警惕的是,这两个概念代表了全然不同的担保手段,其所引发的法律效果也不尽相同。 接下来,我将会详细介绍抵押和质押之间的主要差别。 3.所谓抵押,是指当债务人或第三方不能以自有资金满足还款需求时,为了取得债权人的信任,他们可以选择不转移对特定资产的实际占有权,将这些资产作为对债务的担保之物。 在债务未能按期偿还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程序直接开列包括变现抵押物在内的多种途径来获取赔偿。 这些可供折抵债务的资产合称抵押物,而承担债务担保责任的当事人通常被称为抵押人;对应地,向债权人提供保证的角色被称为抵押权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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