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融资业务中,融资额是担保品的多少倍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融资担保的标准比例设定如下:
首先,融资担保公司的总担保责任额度不应超逾其净资产总额的十倍; 其次,对于以重点扶持中小微企业以及涉农领域为首要任务的融资担保公司而言,这个比例的最高限额可适度提升至十五倍; 再次,融资担保公司对于同一借款人的担保责任额度与该公司净资产总额的比率应保持在不超出百分之十的水平,同时对于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额度则不能超过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至于融资担保的核心特性,则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融资担保属于担保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的形成根源在于商业信用及金融信用的不断发展壮大需要,并依附于担保对象的融资需求。 其次,担保存款机构会通过参与,在包括各大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企业或个人等资金出借方,以及主要面向企业和个人的资金需求方之间,扮演着第三方担保人的角色,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信用担保,担保他们能够切实履行合同或其他类型的资金约定的责任与义务。 最后,鉴于其业务性质,融资担保既具备金融性质又具有中介性质的双重特性,因此被视为一种特殊的金融中介服务形式。
法律依据: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载有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合同,明确约定下列事项: (一)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利率(费率)、利息(费用)的计算方式; (二)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担保债权范围; (三)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证金的期限; (四)客户清偿债务的方式及证券公司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利; (五)融资买入证券和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处理; (六)违约责任; (七)纠纷解决途径; (八)其他有关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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