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质押和抵押的区别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房产抵押和质押之间的差异性,我们可以从四个关键方面来深入探讨:
首先,两者的标的物种类各异。 房产抵押的标的物主要涉及不动产领域中的房屋(除此之外,如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其他动产也具备抵押资格),而质押则硬性要求其标的物必须为动产或相应的权利凭证。 其次,两种制度下标的物的所有权属性有着显著差别。 虽然它们都是通过担保债权实现的方式来保护债务安全,但是,房产抵押更为突出的特点在于它的标的物并不需要发生流转和占有的变化,这意味着作为抵押人您无需担心标的物的保管问题; 然而,质押则恰恰相反,出质人需要直接对标的物进行保管。 再者,管理标的物的当事人方也存在着明显不同。 在房产抵押中,抵押人承担着标的物的日常管理职责,而抵押权人并未被赋予管理标的物的责任,相较之下,在质押制度下,质押权人需负责标的物的保管工作,而出质人同理无需承担相关责任。 最后,两种制度下设置权利的数量亲密度也有所差别。 在房产抵押的框架内,同一标的物于同一时间段之内,原则上可以设置多个抵押权(需要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重新规避抵押风险的情况除外);相比之下,对于质押而言,同一标的物在同一时间之内仅能设立一项质押权。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第五十六条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五)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房屋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在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之后,依据本办法》第四十七条 的规定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