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存单质押对抗行为有效吗债权质的担保功能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存单质押对抗行为是无效的,质押的目的是担保债权的实现,属于民事法律上的债法。
债法根本上是私法范畴。法院查封,行使的是国家机关的公权利,具有优于民事私法的强制执行效力。任何债务处置行为均不可能对抗国家司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冻结的财产或财产权,其流转和使用都要受到相应的限制。 债权质的法律特性,决定了其迅速、便捷、安全的担保功能。
法律依据:
根据《担保法》第七十六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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