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基本国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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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要内容基本国策是国家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准则和保障,尤其我们国家,处在发展迅速时期,更应该加强国策的重要性,以便给广大民众提供一个良好的生存发展环境,来帮助国家整体发展和国家昌盛。七个实然标准下的基本国策(SEVEN basic STATE policies):计划生育,保护环境,对外开放,节约资源(保护资源),十分珍惜、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男女平等,水土保持。 二、功能介绍严格意义而言,某方面的政策上升到基本国策必须法定——不仅因为这样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还因为这样才能确保在实施中“依法行政”。在法律规定中,《宪法》当然是最高层次。然而,中国的《宪法》中虽然规定了政府必须承担的若干重要事务(计划生育、环境保护、文化遗产保护、男女平等、卫生、教育等),却没有明确基本国策概念。同时,并非列在宪法中的国家的目标条款都能称为基本国策——《宪法》尤其是《宪法》“总纲”里有许多规定只是阐述了国家应该承担、倡导的事务 ,并不能将其都称为基本国策。一般而言,其中少数具有明确针对性且具有急迫性的“国计民生”问题,才通过领袖 讲话、文件规定 以及法律规定等方式逐渐发展成了对应的基本国策。而更多的,则只是一个部门负责的工作而已。考虑到《宪法》以及各种基本法中都没有明文规定“基本国策”,只能将单项法的规定作为最高层次的基本国策确定方式;而跨年度重要文件,需经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党中央批准通过并对现实工作有较强、较长的指导效力,因此也算得上较高层次的确定方式;相形而言,党中央、国务院具体部署某一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就是层次最低但也算得上“白纸黑字有据可依”的确定方式。 三、制度因素①通过体系化的充分、必要条件筛选机制,从基该国情决定的重大对策中遴选出少量具有全局、长期意义的作为基该国策②命名、使用场合和方式都有法定标准③先法定再贯彻实施 ①相关指标纳入五年规划(计划)②基该国策主要实施部门的机构设置、资金安排、资源调度(人、财、物)等在相关文件(包括法规)中得到确定 在相关文件中明确了“国策上位”,其它政策必须要在制定环节与其协调或在实施环节将是否符合基该国策作为门槛条件(例如将计划生育证作为享受公共服务的必要条件,将环境影响评价作为项目上马的先行条件等) 将基该国策的实施情况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将基该国策的实施情况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非制度化因素(包括人为因素、应急因素及其它随机因素等) ①领袖给予了特别关注②通过技术官僚、社会贤达反映的所谓“民意”需要③某一阶段因为应急需要过分强化某一方面对策 ①领袖给予了特别关注②各方面形成了共识③成为基该国策前就列入了财政经常性预算科目或有了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①领袖给予了特别关注②现阶段与国家主导发展理念的兼容性较好(如对外开放与经济建设之间) 由附表2可见,非制度化因素在政策制定和实施环节的三个重要工作中都有多种体现,这缘于中国参与决策者和政策过程的两方面特点:就参与决策者而言,包括政治权威(领袖)、技术官僚和社会贤达三方,其中政治权威处于主导地位;就政策过程而言,有以下特点:政策议程设定与政治高度相关,政策目标追求“模糊共识”且服从于主流发展理念(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政策变动过程不规范(包括附表2中未表示的“缺少严谨的政策评估和反馈环节”)等[4]。这两方面特点使中国的政策过程“人治”特征明显。 四、标准研究一般而言,某方面的政策应该满足以下三个标准才可能成为基本国策:①“基本国策”应是基本国情决定的某类具有全局性、长期性、战略性意义的问题的系统对策,反映了国家在解决此类问题上的国家意志,具有高层次、长时效、广范围 、跨部门等特点。任何一类“基本国策”的制定、实施情况,都会对国家全局的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产生重大、长期的影响。也因此,“基本国策”在整个政策体系中应处于最高层次,应规定、制约和引导着一般的具体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并为相关领域的政策协调提供上位性依据。还因为如此,基本国策的相关实施工作需要多个部门同心协力才能保证效果;②基本国策并非笼统的宏观指导原则或政策取向,而应针对某类在经济发展中容易被忽视的基本国情,并和国家的基本发展理念 与时俱进,能更全面地反映发展质量。例如,由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长期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又快又好”的发展理念下积累了不少发展质量问题,因此,中国出台的基本国策开始体现出“又好又快”倾向,以具有解决问题的针对性;③基本国策之间应该是平等的,不应再有包含关系或指导关系。有些政策取向,例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的立国之本,事关国家政体,是中国治国的基本原则,也是指导基本国策实施的原则,所以一般不再单独列为基本国策。 不过,这三个标准只是理论上的基本国策“理想模型”,是一种实然的却没有被制度化的标准。由于缺乏相关制度规定,现实中其既没有成为确定基本国策的充分条件也没有成为必要条件,即前述三个层次的“明文规定”中的基本国策不一定都符合这三个标准,反之亦然。可举例如下:多年来在多种场合被反复明确的基本国策——对外开放,就是一种政策取向,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类似,严格意义而言不能称为解决某类基本国情所致问题的对策。但因其意义重大而在改革开放之初就被领袖赋予“基本国策”之名以引起重视,以致约定俗成 ;再如,水土保持政策属于具有重大意义的部门工作,按前述应然标准不应该上升到基本国策层次。但由于1990年代初的形势使然,也在国务院颁发的文件中被明确为基本国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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